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永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佑斌、江永熙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