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672號
TCEV,108,中小,3672,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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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672號
原   告 謝佩璉 
被   告 郭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2657號、107 年度訴字第2979號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
1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使用帳號Cipher Guo 、Nancy Guo )自民國104 年初起,在「臉書」網站的 「媽媽寶寶大作戰」社團內,以團購集資的方式販售嬰幼兒 尿布及奶粉,經營方式是買家向其訂購尿布、奶粉等商品後 ,再向其上游廠商訂購商品後出貨。然而,被告在104 年6 、7 月間遭上游廠商詐騙而倒帳,造成其財務狀況受到影響 ,被告明知以自己的資金及經營規模,事實上已無法透過其 他管道取得大量且低價的奶粉、尿布等商品,但為維持其信 用狀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4 年9 月3 日起, 或以公開透過網際網路張貼訊息向原告佯稱可以用低於市價 之價格出售奶粉、尿布等商品並可取得廠商贈品之方式,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向被告訂購商品並匯款18,480元,惟被告 尚有5,750 元之貨款及價值4,945 元之贈品,合計10,695元 (其中贈品4,945 元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本院另以 裁定駁回)未出貨。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657號 、107 年度訴字第297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與其他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在案,爰依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0,695元(其中之5,750元,逾此金額之請求因起訴 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原告請求金額其中5,750元認諾。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於



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㈡本件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於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時認諾, 有被告簽名可據。自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 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 知,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就起訴被告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 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 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爰 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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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