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600號
TCEV,108,中小,3600,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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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600號
上 訴 人 王裘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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