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677號
TCEV,107,中簡,3677,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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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677號
原    告 佳創建築設計工作室即黃綺卉

訴 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林嗣雲 
訴 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鄭欽仁 
       林育丞即苙豪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4月1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契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委託原告承作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1樓臺中總太觀景11F-A「林宅室內裝修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4 萬3000元,並約定系爭工程完工時,被告應支付工程總價款 20%即22萬8600元,全部工程驗收完畢後,支付尾款10%即11 萬4300元。被告嗣於工程期間更換客廳壁紙款式議價之差額 8,000元,及餐廳壁紙到貨後更換顏色補材料費1,300元,合 計追加款9,300元,經雙方現場議價確定即進行施工,原告 於107年6月5日完工,被告已進住使用,原告並於107年6月6 日會同被告進行工程驗收。詎被告竟以原告未提供EGGER板 材履歷表為由,拒絕給付上開完工款22萬8600元、驗收款11 萬4300元及追加款9,300元,合計35萬2200元,原告遂於107 年7月13以田中三潭郵局14號存證信函通知付款未果,為此 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原告對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一)系爭契約之附件二工程預算詳細表中項次五之系統櫃工程 記載「(櫃體採用EGGER板F☆☆☆☆/門片-煌益A239-16 D-16…)」係指僅系統櫃櫃體,亦即附表一所示工程項目 採用EGGER板,另附表二所示工程項目均未約定使用EGGER



板材。另原告係委由證人林育丞即苙豪工作室向EGGER品 牌臺灣總代理商威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佐公司) 之經銷商葳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葳禾公司)叫料及施作 ,原告並函請苙豪工作室即林育丞提出EGGER板材試驗報 告及進口報單,且於107年7月13田中三潭郵局第14號存證 信函附件附上林育丞至經銷商葳禾公司工廠內拍照取得經 葳禾公司蓋印證明之板材履歷等證明文件。
(二)系爭工程中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項目應使用F1等級低甲醛 之木作之角材、夾板木心板。所謂F☆☆☆☆或是F1皆是 對於甲醛釋出量為分類等級,而碳化係指以高溫對木材進 行同質炭化處理,使木材表面具有深棕色的美觀效果,並 擁有防腐及抗生物侵襲的作用,兩者並不相同。則工程預 算詳細表僅備註「本報價單採用木作之角材、夾板木心板 皆為F1等級之低甲醛。(除保護工程所用板材不計在內) 」,應認僅約定應提供F☆☆☆☆及F1規格之低甲醛板材 ,而是否為非碳化後之F1板材則在所不問,是依德昌五金 行所出具之低甲醛系列產品使用證明書,可證原告所使用 碳化角材木料之甲醛釋出含量平均值為0.3mg/L以下,符 合F1等級規格,且非低價位之F1等級板材。(三)又為配合被告身高腳長高度方便穿鞋,經兩造口頭蹉商提 高玄關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為290mm,且兩造於討論時有 在櫃體立面圖(1)手寫註記,該面圖左上角處,亦有標 註「設計師有權於施工進行中對設計局部性修改」等文句 ,故玄關鞋櫃設計底部距地面高度較設計圖說約定之250m m,減少4cm高度,並無違反契約之施作瑕疵。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以資抗辯。
(一)被告因注重工程品質及使用良好材質進行裝修,故以較昂 貴之價格交由原告承包系爭工程,是兩造於簽立系爭契約 時,被告特別要求裝潢使用之系統板材需為歐洲名牌EGGE R,而於系爭契約之附件二工程預算詳細表註明「本報價 單採用系統板材皆為EGGER,完工附上板材出貨證明。」 ,被告並於施工前之107年4月20日以Line提醒原告應提供 系爭EGGER板材履歷表之證明,原告亦表同意,詎原告於 施工後之107年6月7日竟改口無法提出出貨證明文件,則 原告就裝修系爭工程是否使用之板材是否為EGGER板材, 負有舉證之責,原告迄未能負舉證之責,自應受不利之認 定。又證人林育丞僅能證明曾向葳禾公司進貨,但無法證 明所進貨之板材確為EGGER板材,且既係裝修完成後,被 告再次要求原告提出EGGER板材證明,原告才請證人林育 丞前去拍照,顯見證人林育丞所拍照片與本件板材無關,



亦即107年7月13田中三潭郵局14號存證信函之附件即板材 履歷表部分,顯非本件板材之履歷表。既原告無法提供系 爭EGGER板材之出貨證明文件,自不得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 4項之約定請領上開完工款。
(二)另系爭契約之附件二工程預算詳細表亦註明「本報價單採 用木作之角材、夾板木心板皆為F1等級之低甲醛。」,惟 原告施工後,被告發現原告施工之角材、木心板呈現灰黑 色並有濃烈難聞之氣味,經被告上網查詢F1板材後,發現 F1板材並無前開灰黑色,亦無難聞之臭味,故原告所裝附 之板材應為F3夾板再碳化後之加工品,方有前開特徵與臭 味,且依原告所提原證7產品使用證明書所示,亦證原告 係使用碳化後之F1角材,與被告所要求為不影響人體身心 健康之非碳化F1等級之低甲醛材質不符,是原告未重新更 換符合契約約定品質之板材材質前,自非完工,原告不得 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4項之約定請領完工款。
(三)系爭工程關於玄關鞋櫃之設計,依設計圖說約定為鞋櫃底 部距地面高度250mm;惟原告實際施作情形,鞋櫃底部距 地面高度達290mm,鞋櫃高度實際減少4cm,亦即鞋櫃使用 減少4cm之高度,不但與契約約定不符,亦造成被告使用 之不便,雖經被告請原告改善瑕疵,原告仍置之不理。而 原告所提原證14櫃面立體圖之手寫資料應為原告事後自行 書寫,未經被告同意,為不可採。兩造從未進行工程驗收 ,就玄關鞋櫃高度部分係原告施作與契約不符,故原告改 善上開施作瑕疵前,本件驗收未完成,則原告依系爭契約 第6條第5項約定請領工程驗收款,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 另就追加款部分,被告請求與原告上開施作瑕疵部分為抵 銷。
(四)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4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由被告委 託原告承作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114萬3000元,並約定 系爭工程完工時,被告應支付工程總價款20%即22萬8600 元,全部工程驗收完畢後,支付尾款10%即11萬4300元, 而被告於工程期間更換客廳壁紙款式議價之差額8,000元 ,及餐廳壁紙到貨後更換顏色補材料費1,300元,合計追 加款9,300元,經雙方現場議價確定即進行施工,而被告 已進住使用,然被告尚未給付完工款22萬8600元、驗收款 11萬4300元、追加款9,300元,共計35萬2200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契約、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見



本院卷第7至18頁),堪認屬實。至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 完工驗收,原告即可請領上開尚未給付之工程款等情,則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當為 :(1)系爭工程是否已完工驗收?(2)原告得否請求給 付剩餘工程款?(3)系爭工程有無瑕疵?茲分述如下:(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 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 ,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分別 定有明文。首觀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付款方式:甲方 (即被告)付款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本契約簽訂 日,甲方支付工程總價款10%之簽約金,計11萬4300元( 未稅)。2、依附表─工程進行至拆除工程完工時,甲方 支付工程總價款30%,計34萬2900元(未稅)。3、依附表 ─工程進行至天花板工程完工時,甲方支付工程總價款30 %,計34萬2900元(未稅)。4、工程完工時,甲方支付工 程總價款20%,計22萬8600元(未稅)。5、全部工程驗收 完畢後,甲方支付尾款10%,計11萬4300元(未稅)。」 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第13條約定:「工程驗收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本工程完工時,乙方(即原告) 書面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10 日內會同乙方進行驗收,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會 同驗收,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間催告,如仍未會同驗收者, 推定完成驗收程序。2、經驗收發現瑕疵部分,乙方應於 甲方書面通知或驗收紀錄所協商約定之期間內修繕,並依 前款方式通知甲方再行驗收;乙方未於修繕期限內完成修 繕者,經甲方催告,乙方仍未完成修繕者,甲方得另委託 第三人修繕,所生費用得由未撥付款項支應。3、前2款規 定,不妨礙甲方就工作物之瑕疵,依民法向乙方主張承攬 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或其他責任。4、工作物之瑕疵經 驗收完成後1年者,甲方不得主張。」(見本院卷第8頁反 面),足認兩造已達成於驗收完畢後給付工程尾款之意思 表示合致,故而,本件工程尾款之給付條件即應為完工並 完成驗收甚明。
(三)次按工程承攬關係中,瑕疵修補分為3個階段,意義各不 相同。第1階段是各工作項目於施工中,基於品質管理程 序所發見者。承攬人應依定作人之指示於合理期間內修補 完成。第2階段是於竣工後,完工驗收階段,定作人所發 見之瑕疵。於此階段,承攬人須完成瑕疵修補,方得完成



驗收程序。第3階段之瑕疵是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所發見 之瑕疵。第2階段與第3階段之分界在於雙方是否完成「驗 收」之程序,如工作有交付之需要時,併以交付承攬人為 驗收程序之一環;倘定作人已占用工作物,並進而使用該 工作物,或轉移工作物予他人時,應認承攬人完成之工作 部分已經完成驗收程序,而進入第3階段之瑕疵擔保範圍 ,即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之瑕疵擔保責任,是承攬人就 其完成並已交付使用部分之工程,得請求相當價值之報酬 。否則一方面賦與定作人先行受領工作物之利益,另方面 又允許定作人以工程品質有瑕疵、或有部分未施作,執為 未完工、未驗收之抗辯而拒絕給付報酬,自有違誠實信用 之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106年度 上易字第28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 建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均類此見解)。經查,被告既自承 其已入住使用系爭工程所在之房屋等語(見本院卷第165 頁),依上開說明,應認原告確有向被告報告完工,被告 始會入住使用系爭工程所在之房屋已明。又者,系爭契約 第13條就完工報告並無應為書面之要式約定,是原告以口 頭向被告為完工報告,亦無不可,依前開所述,當足見系 爭工程應已進入第3階段之瑕疵擔保階段甚明。從而,倘 若系爭工程存有何瑕疵,則被告應依民法第493條以下規 定行使瑕疵擔保權利,不得再以工作物具有瑕疵為由爭執 系爭工程尚未完工或未完成驗收。承上,被告既已進住使 用系爭工程所在之房屋,則其猶指尚未完成驗收受領云云 ,當無理由。
(四)再被告辯稱原告就系爭工程未能提供系爭EGGER板材履歷 表之證明,且所使用者為碳化後之F1角材,另所施作之鞋 櫃具有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與契約約定之高度減少4cm等 瑕疵等情,為原告所否認。而按承攬人於工作完成交付後 ,即得請求報酬,驗收僅係工作完成後、交付前由定作人 檢驗工作物之程序,倘工作已交付使用,自不得再以未驗 收為由拒付報酬。且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 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 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 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 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 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 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814號、81年台上 字第2736號判決意旨參照)。承上說明,承攬人即原告完 成之工作若有瑕疵,定作人即被告雖得依民法第493條至



第495條規定或契約之約定,請求原告負瑕疵擔保或保固 責任,然尚不得據以拒絕給付尾款報酬至明。準此,被告 就此所辯,洵不足採。從而,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則 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 完工款22萬8600元、驗收款11萬4300元及追加款9,300元 ,即屬有據。
(五)另被告辯稱系爭工程具有瑕疵部分,亦為原告所否認。而 被告雖抗辯原告就系爭工程未能提供系爭EGGER板材履歷 表之證明,顯有違兩造約定應提出之事項等語,並提出LI NE對話紀錄、網路查詢資料及工程預算詳細表為證(見本 院卷44至48頁);然則,審之系爭契約所附工程預算詳細 表載明「本報價單採用系統板材皆為EGGER,完工附上板 材出貨證明。」等情(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質諸證人 即系爭工程中附表一所示工程項目之施作者即苙豪工作室 之林育丞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稱:「(問:證人是否 曾受原告委託於107年施作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11樓臺中總太觀景11F-A林宅室內裝修工程之系統櫃 工程?)有。(問:上開系爭工程櫃體板材來源廠商?) 板材是我提供的,是EGGER品牌的板材。是從葳禾實業有 限公司出貨的,在豐原區,他們是做系統櫃加工的,葳禾 公司不是代理公司,EGGER的總代理公司是威佐公司。( 問:如何判斷所使用的板材是EGGER板材?)板材看不出 來是EGGER。(問:自板材來源廠商進貨EGGER板材,到貨 時是EGGER板材大小尺寸?)是原始的長寬,長2800MM*寬 2080MM。到貨時並沒有裁切過。(問:據證人所知,進貨 EGGER板材來源廠商與EGGER品牌臺灣總代理商威佐開發有 限公司有何關係?)我不清楚。我們直接跟葳禾下單。( 問:有無保留關於系爭工程櫃體板材與來源廠商間出貨單 或下料單或其他往來文件?)有。(問:可否提供出貨單 或下料單或其他往來文件到院?)提出資料1份。這些資 料都是這個案子所有的出貨單、下料單等往來資料。(問 :你說由外觀看不出是否為EGGER板材,有任何記號或標 籤?)都沒有。(問:你剛才說的原始板材2800MM*2080M M,最原始是經裁切才到貨?)一定要裁切,因為最邊邊 會有粗糙的情形,到我那邊就已經有裁切過。(提示被證 一板材履歷表前2紙,問:從威佐公司的網站,關於板材 應該有履歷表來證明是EGGER板材,你有這份履歷表?) 有,但我到葳禾現場拍照,沒有板材履歷表的字樣,我覺 得原廠出來的東西,與第2頁是有出入,是否有經過後製 我不清楚,我在葳禾公司現場看到並做拍照,拍出來的是



原廠的東西,是原廠的樣式,像第2張的樣式,但沒有板 材履歷表的文字。(問:你何時去拍照?)我要查看手機 。我就被告工程完成後,原告跟我要這樣的文件,我聯絡 葳禾的時候,他們表示可以提供進口報單,但不知道什麼 是板材履歷表,進口報單經過申請流程就可以拿到,原告 有傳照片給我表示要某樣東西,就是履歷表,我去現場找 葳禾的人,問他照片上的是什麼,他才跟我說他不知道這 是板材履歷表,但有這張,他帶我到生產線的作業線,有 看到這張,我就拍照。(問:你是完工後才去拍照,而不 是進貨前去拍照?)所有的證明需要我完工後,才知道有 無有追加,確認沒有追加,才會針對我們使用的板材顏色 、色號做申請。(問:為何威佐公司的網站顯現的是板材 履歷表,為何你及公司不知道有板材履歷表這些文件?) 我看到的是沒有這5個字。(問:你剛才說有到葳禾公司 拍照,是否就是原證二之附件?提示)我有拍在我手機, 我可以當庭對照,是,就是附件照片。(問:拍的附件就 是你向葳禾公司進貨的那一批履歷表?)履歷表上會有顏 色的色號標註(條碼在左上角,第2排第1個數字),因為 葳禾公司有進很多的顏色,葳禾公司進來是1整捆的板材 ,1捆是同1個色號,只有1個履歷表。(問:如果2捆就有 2個履歷表?)是,就算相同色號,不同捆就有不同的履 歷表,會有2個履歷表。1捆的片數不一定,如被證1部分 ,21是1捆的片數,18則是厚度。(問:本件你去拍的確 定是你跟葳禾公司進貨的履歷表?如何知悉是你進貨的板 材?)我們叫貨當下,不能確定是哪1捆,我去拍的時候 ,就是他現有已經拆貨的那1捆,我叫貨有可能已經用完 了,履歷表已經不會保留,我拍攝的履歷表,有可能拍現 有已經拆的板材的履歷表,只是色號符合我進貨的板材。 (問:你為何拍這些板材的履歷表?)只能確認出給我的 是這些顏色,但無法確認出給我的履歷表就是我拍照的附 件這些。(問:你向葳禾公司進貨的EGGER板材,全部用 在被告的施作的這項工程?)是。(問:原告施作的工程 ,進的板材是向你進的嗎?)除了櫃體的門板,我們現場 有3種材質,有1種是鋁框的門,我們是櫃子本身,外面的 門就不是我們的。公共空間的門是別家的,房間的門,也 是我們的。(問:原告調查證據所示第1至25項目,所使 用之板材是否你提供的上開板材?提示)均是。」等語( 見本院卷第147至149頁反面),並有原告提出苙豪工作室 107年6月26日函及檢附之測試報告、試驗報告及進口報單 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69頁),足認系爭工程之附



表一工程項目係經原告委由證人林育丞之苙豪工作室現場 施作,且使用於此部分工程之產品名稱為「EGGER愛格F☆ ☆☆☆化妝粒片板18mm」,此部分工程板材則係由證人林 育丞向葳禾公司購買並全數施作在系爭工程,且證人林育 承其後確曾提供其自葳禾公司叫料之該等EGGER板材之板 材履歷表予原告無疑。又者,葳禾公司之上游廠商乃為威 佐公司,既亦為兩造所不爭,承上可徵原告主張伊係委由 證人林育丞向EGGER品牌臺灣總代理商威佐公司之經銷商 葳禾公司叫料及施作,系爭工程所為該等施作項目確係使 用EGGER板材,且前已曾提供該等系爭EGGER板材履歷表予 被告等語,洵屬有據,應可採信。至被告固仍抗辯原告未 能提供系爭EGGER板材履歷表之證明而有違約之情,應認 屬尚未完成承攬工作物,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報酬云云;惟 則,原告既已曾提供系爭EGGER板材履歷表予被告,已如 前述,則即便原告所提供者未必均確為系爭工程所使用板 材之履歷表,又縱使系爭EGGER板材履歷表得認屬兩造系 爭契約約定交付之必要文件,然此與被告應負完工報酬之 契約義務間,既均無立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對價關係,是 認被告尚無據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前開報酬 之餘地。
(六)至被告辯稱原告就系爭工程未使用非碳化F1等級之低甲醛 材質云云,固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網路查詢資料、工 程預算詳細表、F1板材照片及F1板材規範說明為證(見本 院卷第44至48頁、第80、93頁、);惟此為原告所否認。 而查,審之系爭契約所附工程預算詳細表中就系爭工程之 「木作之角材」、「夾板木心板」係載明「F1等級之低甲 醛」等情,有該工程預算詳細表可稽(見本院卷13頁反面 ),足認此乃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使用板材品質之約定無訛 。又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板材係透過德昌五金行向 訴外人英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遠公司)、大英木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英公司)等購買,合於系爭契約所約 定之F1等級,並無不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層板所定之甲 醛釋出標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低甲醛系列產品使用證明 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輸入商品合格證書及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網頁為證(見本院卷第70至73頁、第95至96頁)。而 觀諸其中輸入商品合格證書分別係以英遠公司、大英公司 為報驗義務人,等級欄均記載「F1」【F1等級係符合CNS1 349之甲醛釋放量標準證明(F1平均值0.3mg/L以下,最大 值0.4mg/L以下)】(見本院卷第71、73頁);又英遠公 司之低甲醛系列產品使用證明書中品名規格欄內則載明:



「層積材(角材)2440*33*27*碳化F1」等情,復其記載 之規格與前述輸入商品合格證書之等級乃互核相符;另大 英公司之出貨證明則記載:「合板9*1220*2440碳化F1OVL ;合板18*1220*2440碳化F1OVL」等情無訛,足見原告主 張系爭工程係透過德昌五金行向英遠公司及大英公司等購 買,且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合於F1等級之板材,據以 施作者等情,堪予憑取。承上,當認原告已就伊所為系爭 工程使用之板材確係合於系爭契約所約定之F1等級,且符 合CNS1349之甲醛釋放量標準等情舉證屬實,是被告徒僅 空言指陳上情,既未進而提出其他證據以證其說,當難認 有據。又者,兩造間系爭契約僅約定系爭工程之板材應為 F1等級,並未約定應使用非碳化之種類或品質,則本件自 不得以原告是否使用碳化板材,據為施作板材有無瑕疵之 認定。準此,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板材,乃係通過國家標準 CNS1349之檢驗,業如前述,足認其符合一般通常之板材 品質要求,自難認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板材存有何瑕疵可指 ,是認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屬無憑。
(七)另被告雖抗辯系爭契約關於玄關鞋櫃之設計,原設計圖說 約定為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250mm,然原告實際施作情形 為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達290mm,致鞋櫃高度實際減少4cm ,亦即鞋櫃使用減少4cm之高度,顯與契約約定不符,且 造成被告使用不便云云;惟鞋櫃之重要目的在於放置鞋子 ,而應放置鞋子之多寡及是否夠用,本因人而異,依兩造 契約之原設計圖所示,其鞋櫃高度固設計為250mm無訛, 然原告陳稱伊於施工時,變更設計為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 290mm,乃係為利於被告使用,並經被告同意者,又審之 系爭原設計圖中亦明載:「設計師有權於施工進行中對設 計局部性修改」等情無訛(見本院卷第90頁),此為兩造 所不爭,可見原告為上開變更設計之施作時,衡情應有參 考被告之意見並徵得被告同意為是,否則原告大可直接按 圖施作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250mm即可,焉需自行更改系 爭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為290mm,再落得伊具有未按圖施 工等施作瑕疵之餘地,況原告擅自逕行變鞋櫃底部距地面 高度為290mm之設計,顯對原告並無任何利益可言,故而 ,堪認系爭鞋櫃底部距地面高度改為290mm之施作方式, 係屬原告經被告允諾後,為被告量身定作者,其目的在於 實用性,且合於系爭契約賦予原告修改局部修改權之約定 ,是被告即便就此仍堅稱不滿意並否認其有何事先同意之 情,至多亦屬未按圖施作,惟就鞋櫃之整體外觀上既無任 何瑕疵存在,自無減損系爭鞋櫃價值之可能。承上,堪認



被告抗辯上情,容非有據。
(八)綜上,原告既已依約完成承攬契約之內容,此經本院肯認 如前,則被告自有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是以,被告迄仍 尚積欠原告完工款22萬8600元、驗收款11萬4300元、追加 款9,300元,共計35萬2200元,亦如前述,則原告依兩造 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上開剩 餘款35萬2200元,應認屬有據。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 1、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給付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3日合 法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35萬2200元,及自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 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 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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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玄關鞋櫃/收納櫃H:230cm │
├──┼─────────────────┤
│2 │客廳收納高櫃 │
├──┼─────────────────┤
│3 │客廳抽屜櫃 │
├──┼─────────────────┤
│4 │餐廳展示櫃(上下櫃H:222cm)不含上│
│ │方石材 │
├──┼─────────────────┤
│5 │廚房吊櫃H:80cm │
├──┼─────────────────┤
│6 │過道收納櫃H:230cm(不含上方石材)│
├──┼─────────────────┤
│7 │臥室衣櫃 │
├──┼─────────────────┤
│8 │臥室書櫃 │
├──┼─────────────────┤
│9 │臥室書桌 │
├──┼─────────────────┤
│10 │主臥房書桌H:75cm/吊櫃+2抽U727ST9│
│ │、層板H3154 ST36、書桌桌板H3154 ST│
│ │36、抽屜面H3406 ST38 │
├──┼─────────────────┤
│11 │主臥房收納櫃/門片H3154 ST36、骨架 │
│ │F311ST87、櫃底U727 ST9 │
├──┼─────────────────┤
│12 │主臥房更衣室高衣櫃H260cm+疊櫃 │
├──┼─────────────────┤
│13 │主臥房更衣室化妝桌H260cm+疊櫃 │
├──┼─────────────────┤
│14 │主臥房更衣室精品高櫃H260cm+疊櫃/ │
│ │櫃內H3309 ST28、鋁框門烤深咖啡+灰│
│ │玻、格子抽H1145 ST10 │
├──┼─────────────────┤




│15 │主臥房更衣室高櫃H260cm+疊櫃 │
├──┼─────────────────┤
│16 │主臥房更衣室滑門衣櫃H:227cm/櫃內 │
│ │H3309 ST28、格子抽H1145ST10 │
├──┼─────────────────┤
│17 │主臥房更衣室抽屜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
├──┼─────────────────┤
│1 │主臥室精品抽裱絨布 │
├──┼─────────────────┤
│2 │主臥房更衣室滑門 - 鋁框夾派克板 │
├──┼─────────────────┤
│3 │玄關鞋櫃等各項之立體線板門片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
├──┼─────────────────┤
│1 │主臥房書桌區木作夾板 │
├──┼─────────────────┤
│2 │玄關壁面木作夾板、打底 │
├──┼─────────────────┤
│3 │修補工程-天花、踢腳 │
├──┼─────────────────┤
│4 │木作壁爐打底、線板 │
├──┼─────────────────┤
│5 │客廳/主臥/化妝桌下超耐磨地坪修補- │
│ │局部太格地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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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有何關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葳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