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聲字,108年度,3號
TCEM,108,中秩聲,3,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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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聲字第3號
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游鎮陽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
民國108年7月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80038469號處分書而聲明
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8年7月25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即被處分人游鎮陽(下稱聲明異議 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 行為,處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並沒入查扣之 賭資48,000元。
㈠時間:民國108年7月3日23時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 物。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被查獲時並未參與賭博,因 在場之林瀚堂欠聲明異議人20,000元而通知前往錢,焉知前 去即被誤為賭客,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9,000元 以下之罰鍰,原處分未考量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而逕裁罰 聲明異議人9,000元亦有不當。聲明異議人不服原處分,為 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及沒入之48,000元。二、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 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非公共場所 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三、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所載外 。經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否認有參與賭博情事,並以上 揭情詞置辯。惟賭場工作人員林意明於警詢時供稱其在查獲 地點之賭場內擔任副尊,負責收牌、洗牌、幫忙算賠多少錢 ,在場被查獲之人除其與李嘉訓林威宇張穎杰外,都是 賭客等語,復參以該賭場為李嘉訓所經營,並雇用林威宇林意明賭場工作人員,另張穎杰在外負責把風,現場以俗稱 「推筒仔」之賭法,由入場之賭客參與賭博,足認上揭查獲



地點為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且在場 被查獲之賭客均有參與賭博無訛。本件聲明異議人能進入查 獲地點,衡以上開查獲地點設有把風人員及入口處亦有監視 系統,顯見倘非熟識賭客或有意參與賭博者,把風人員決無 放行進入該賭場之可能,此外,並有現場照片24幀、現場圖 (經聲明異議人簽名確認)在卷可證,足認聲明異議人為警 查獲時其為具者客,並有在場參與賭博之事實明確,聲明異 議人上揭所辯係推責之詞,諉無可採。綜上所述,原處分機 關依所調查之事證,以聲明異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規定之行為,處以罰鍰9,000元,並沒入48,000元之賭 資,於法並無不合。至原處分所量處罰鍰金額,原處分機關 本於全案事證對聲明異議人之處分有其裁量權,核原處分所 處之罰鍰並未逾越法條之規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從而,聲 明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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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