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調字,108年度,121號
LTEV,108,羅簡調,121,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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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

法定代理人 呂若瑟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陳其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即相對人陳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併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理由三、四所示補正事項,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於其起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具體載明被告 「陳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無法定代 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自難認其起訴合於 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三、就本件請求所應列為被告者應全部列舉並更正之,並依對造 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予本院,俾供送達對造。四、原告應提出「陳其」之除戶戶籍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含再轉繼承),及相關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及全體被告)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被告王萬富之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至原告為補正前述資料,自得執
本裁定向相關機關查詢上開人等之姓名、身份證號碼、生日 、住址等年籍資料,特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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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