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8年度,307號
LTEV,108,羅小,307,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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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羅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洪偉烈 
被   告 廖峻德(原名廖國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
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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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