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171號
LTEV,106,羅補,171,20190903,3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吳肇惠 
      吳肇揚 
      吳芬芳 

      吳鎮崇 
      吳旻樺 
      吳贊勳 
      吳贊禮 
      吳贊繞 
      陳成煜 

      陳淑柔 
      施賴素卿
      陳志堅 
      陳志鴻 
      陳玲妃 

      陳玲淑 
      胡吳南華

      吳宣諴 
上 17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追 加 原告 吳肇凱  住基隆市○○區○○路0段000○0號
      劉慶國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鄰○○0
            0號
      劉慶華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
      杜吳淑鑾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吳慧貴  住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
      吳淑梅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吳振榮  住宜蘭縣○○鎮○○街000巷00號
      吳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吳安娜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
            樓
      吳楊宜慈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吳建宏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
      吳建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
      吳秀燕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
      陳彥儒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樓
      陳彥倫  住同上
      陳彥揚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陳意潔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
            樓
      陳淑怜  住新北市○○區○○○街00號9樓
      陳淑悅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吳曄穎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
      劉姈呅  住新北市○○鄉○○街00巷0○0號臨
法定代理人 李雪美  住同上
被   告 邱高美和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邱銘芳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之5
      邱于奕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邱明清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8樓
      邱惠珠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邱鄒桂美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邱松霖  住同上
      邱維桐  住同上
      邱惠玲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邱惠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6樓
      陳呈祥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陳昕楷  住同上
      陳妤婕  住同上
      陳妤瑄  住同上
上  3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蘇施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林芳南  住同上
      林秉信  住同上
      林倩嬬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林忞蓁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林佳潔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林佳靜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李東葆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號
      李慶應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
      李應宏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1
      楊美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
            樓
      楊景坤  住同上
      陳惠宜  住桃園市○○區○○路00號6樓之3
      楊惠恩  住桃園市○○區○○路00號5樓之2
      陳文雄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1
      謝陳阿鰇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黃陳阿棗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江香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邱浚楷  住同上
      邱育如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
      邱耀東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陳邱阿腰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
      邱阿暖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弄0號
      邱文賢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邱玉丹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邱寶貴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湯心妹之遺產管理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肇凱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
告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再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
  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吳肇凱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其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邱阿秋之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邱
  阿秋坐落於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下稱羅東地政)民國38
  年歪子歪字第2086號收件、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不定
  期限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㈠)登記辦理繼承登記。㈡
  、被告邱阿秋之全體繼承人與原告間就坐落於系爭土地之系
  爭地上權登記應予終止並辦理塗銷登記。㈢、被告邱阿國之
  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邱阿羅坐落於系爭土地,以羅東地
  政38年歪子歪字第2079號收件、權利範圍1分之1,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㈡)登記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邱阿國之全體繼承人與原告間就坐落系爭土地之
  系爭地上權㈡應予終止並辦理塗銷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系爭地上權㈠及系爭地上權㈡之租金核算,參酌土地
  法第 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超過地
  價者,以地價為準,是本件依系爭土地地價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 3,559,344元(計算式: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741.53平
  方公尺×107年1月土地申報地價2,400元/平方公尺×2=3,5
  59,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 3,750元後,尚應補繳32,4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
  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
  十分之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