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費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8年度,204號
CPEV,108,竹東小,204,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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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被   告 許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 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 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 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 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 ,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與被告訂立舒活運動健身館入會申請書暨合約 書定型化契約者係訴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教室,有原告提 出之舒活運動健身館入會申請書暨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然 訴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教室與被告訂立舒活運動健身館入 會申請書暨合約書定型化契約時,並未給予被告審閱期,已 據原告自認在卷(惟於合約書上猶以定型化條文載明被告已 審閱入會申請書7天以上,而由被告簽名蓋章)。據此,訴 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教室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被告已主張 契約無效,則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迄至110年8月31 日止(起訴狀誤載為至111年8月31日止)之月費共新臺幣( 下同)27,0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非有據。
二、再者,本件與被告訂立舒活運動健身館入會申請書暨合約書 定型化契約者係訴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教室,已如前述, 而原告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與訴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 教室,係不同之主體,此有原告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與 訴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教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從 而,本件與被告訂立舒活運動健身館入會申請書暨合約書定 型化契約者係訴外人舒活專業有氧舞蹈教室,則原告與被告 即無契約關係,依債之相對性,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月費,亦屬無據。
三、綜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迄至110年8月31



日止(起訴狀誤載為至111年8月31日止)之月費共27,00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尚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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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