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