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187號
CPEV,108,竹北簡,187,20190930,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謝秀和 
      謝秀惠 

      謝秀桃 
被上訴人  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