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8年度,485號
CPEV,108,竹北小,485,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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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485號
原   告 李黃月桂即勝利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謹 
被   告 沈美汝即強盛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1 日及同年月2 日向原告 訂購建材材料(壁磚)各一批,原告已將建材送至被告指定 之工地,由工地負責人簽收貨單,前開貨物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1 萬2,384 元。詎被告並未清償上開貨款,屢經催 討亦不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及請款單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8 至9 頁),核與其所述相符, 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 
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 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 萬2,3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08 年8 月12日(見本院竹北小字卷第18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 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 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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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