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秩字,108年度,18號
CPEM,108,竹北秩,18,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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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林裕章


      葉志祥



      劉尚龍


      郭紹偉


      葉文皓


      戴瑋廷


      張○揚 年籍詳卷
      羅際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 年9 月4 日以竹縣埔警偵字第10800052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章意圖鬥毆而聚眾且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葉志祥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瑋廷羅際尊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張○揚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事實及理由
壹、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裕章葉志祥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瑋 廷、羅際尊張○揚於下列時、地,有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8 月6 日凌晨3 時許。
㈡地點: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 號。 ㈢行為:林裕章於上述時、地,因故與被害人蔡龍宏藍光揚 發生口角,林裕章與不詳之人先至蔡龍宏新竹縣○○鎮○○ 路0 段00巷0 號家中毆打蔡龍宏藍光揚及毀損物品,嗣遭 反擊後心有不甘,再夥同葉志祥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瑋廷羅際尊張○揚欲再次毆打蔡龍宏藍光揚,惟 經員警當場鳴槍制止。
二、按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 ,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 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本法第38 條之規定,少年違反本法之行為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 應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者,係指少年之行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 條或第27條之情事,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9 點亦有明示。查本案被移送人中張○揚係91年 1 月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張○揚於本 案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惟核其被移送所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或同法第 27條之情形,並無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應先移送少年 法庭審理之情,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逕予審究,合先 敘明。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裕章於警詢時供稱:其於108 年8 月6 日凌晨3 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號統一超商埔昌門市與 蔡龍宏藍光揚發生口角,然後雙方就打起來了,之後在蔡 龍宏家的時候,其沒印象是怎麼打的了,但其並沒有聯繫其 他人到蔡龍宏家毆打對方云云。
㈡被移送人葉志祥於警詢時供稱:其於108 年8 月6 日凌晨3 時40分許,是要去載林裕章回家,只是途中經過蔡龍宏住家 而已,不是要去毆打對方;後來看到有一群人在,又有警車 在場,倒車時不小心撞到蔡龍宏住家鷹架云云。 ㈢被移送人劉尚龍於警詢時供稱:案發前其本來在戴瑋廷家泡 茶,突然有人接到林裕章的電話,說他被打了,其和幾個人 就開車一起到蔡龍宏住家看看等語。
㈣被移送人郭紹偉於警詢時供稱:案發前其也在戴瑋廷家,後 來林裕章打電話給戴瑋廷說他被打,其和其他人就持棍棒往 蔡龍宏住家過去,要對方說明為何動手打林裕章等語。 ㈤被移送人葉文皓於警詢時供稱:案發前其聽說林裕章跟人起 糾紛,林裕章有打電話跟戴瑋廷說,要其等過去看看,然後 其等幾個人就拿著棍棒過去蔡龍宏家,但其沒有拿等語。



㈥被移送人戴瑋廷於警詢時供稱:其在家接到林裕章打來的電 話,說他被打了,於是其就開車要陪林裕章回家,並帶著棍 子前往等語。
㈦被移送人張○揚於警詢時供稱:案發前其在戴瑋廷家聊天, 後來戴瑋廷接到電話說朋友被打,戴瑋廷就找其和其他人到 他朋友被打的地點等語。
㈧被移送人羅際尊於警詢時供稱:戴瑋廷案發前說他朋友被打 ,叫其等過去看看,所以其才會出現在蔡龍宏住家現場等語 。
㈨證人蔡龍宏於警詢時證稱:其、藍光揚林裕章在統一超商 發生糾紛後,其就和藍光揚離開返家,但過了不久就被林裕 章帶來的7 、8 個人毆打、砸壞樓下的大門、鐵捲門和玻璃 、吧台等東西,其和藍光揚有徒手反擊,沒幾分鐘林裕章他 們走掉後,其就和藍光揚去東元醫院治療,之後發生什麼事 情其就不知道了等語。
㈩證人藍光揚於警詢時證稱:其和蔡龍宏在統一超商跟林裕章 起爭執後,就返回蔡龍宏住家休息,但不久就聽到樓下有人 用棍棒砸東西的聲音,其就趕緊下樓,看到蔡龍宏林裕章 和其他8 個左右的男子毆打,便趕緊拿起家中塑膠椅隨機攻 擊,然後其也被押著打,之後對方散掉以後,其跟蔡龍宏就 被救護車送至東元醫院治療等語。
蔡龍宏藍光揚之診斷證明書、現場行車記錄器影像畫面截 圖。
綜上,據被移送人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瑋廷、張○ 揚、羅際尊前揭所述,佐以證人蔡龍宏藍光揚之證詞,可 知林裕章於與蔡龍宏藍光揚發生肢體衝突後,確實有撥打 電話告知戴瑋廷此情,隨後戴瑋廷劉尚龍郭紹偉、葉文 皓、張○揚羅際尊等人即分別徒手或持棍棒一同驅車前往 蔡龍宏住家,顯係基於要質問、教訓蔡龍宏藍光揚之意圖 而為。至葉志祥雖辯稱其只是要載林裕章回家,剛好經過蔡 龍宏住家而已云云,惟案發後若非林裕章打電話通知葉志祥 過來,葉志祥何以會出現在蔡龍宏住處?加諸林裕章都已經 通知戴瑋廷聚眾前往現場,若林裕章僅係要人載其返家,其 又何必多此一舉再聯繫葉志祥?衡以林裕章遭毆打後氣憤難 抑,情緒高漲,其再通知葉志祥隨同過去質問蔡龍宏、藍光 揚亦與常理無違,尤有甚者,葉志祥於案發後也與蔡龍宏藍光揚簽立和解書,表明自己也是聚眾施暴行者之一,葉志 祥上開所辯,自無可採。則林裕章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且加暴 行於人,葉志祥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瑋廷、張○ 揚、羅際尊則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實均堪以認定。



四、按加暴行於人者、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 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 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 款予以處罰。
五、綜上,林裕章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第3 款之 行為,其他被移送人葉志祥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 瑋廷張○揚羅際尊則均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又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處罰, 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 以管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 明文。查本案被移送人張○揚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考 其年紀尚輕,思慮未周,爰予以減輕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 畢後,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六、爰審酌被移送人林裕章僅因細故與蔡龍宏藍光揚發生糾紛 ,卻為本案行為,與其他被移送人葉志祥劉尚龍郭紹偉葉文皓戴瑋廷張○揚羅際尊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 寧,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林裕章葉志祥已與蔡龍宏、藍 光揚達成和解,兼衡其等各自行為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87條第1 款、第3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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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