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號
KMDV,108,補,62,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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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呂世固

      翁立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慧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500
元(計算式:253萬4700元+房屋課稅現值34萬5800元=288萬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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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