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17號
KMDV,108,司票,117,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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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秉揚 
相 對 人 張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1 日簽發之本票原本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05年10月22日,票載號碼WG0000000號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原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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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