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2號
KMDV,108,司促,1182,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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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健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291,645元,及其中263,784元自民國95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㈡120
  ,306元,及其中110,111元自95年9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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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