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3號
KMDV,108,司促,1123,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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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高長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5,318元,及其中26,937元自民國96年7月
  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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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