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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3號
KMDV,108,再易,3,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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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 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再審 被告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 108 年寄存送達訴訟文書清冊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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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