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1號
KMDV,107,重國,1,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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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桂芝
      于慧翔
      于威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6萬43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萬767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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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