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桂芝
于慧翔
于威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6萬43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萬767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