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郭澤融
被 告 楊貴娥
被 告 楊碧悟
被 告 楊明輝
被 告 楊秀娥
被 告 楊雪娥
被 告 楊淳敏
被 告 楊麗娥
被 告 鄭豐吉
被 告 鄭昱昕
被 告 周佳琳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3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另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不
另計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