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473號
CCEV,108,潮補,473,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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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國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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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