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國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