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21號
原 告 葉正洋即六堆願景工作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竹田鄉公所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6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被告應依勞務採
購契約第一條第(七)目契約所定事項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辦理契約變更支付對價,並退還違法收取不當得利之權利金(
見本院卷第57頁),本件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70,
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