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38號
原 告 徐明珠
被 告 陳偉儒
陳奕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283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偉儒、陳奕弘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被告陳偉儒自民國108 年1 月4 日起;被告陳奕弘自民國107 年12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偉儒、陳奕弘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偉儒、陳奕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陳偉儒於民國106 年4 月1 日起成立以提 取受詐術所騙不特定人民匯款之財物並與不詳之電信機房集 團朋分不法利潤為牟利手段集團,被告陳奕弦於同年11月間 ,加入該車手組織擔任取款車手;被告陳偉儒、陳奕弦與訴 外人林哲凡、池信傑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呆」之 成年人所屬之電信機房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故意,依被陳偉儒之指揮,遂行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提 領事宜並牟取利益。詐欺方式為由「阿呆」所屬之電信機房 集團之成年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 欺方式,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 示之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匯入之 人頭帳戶」內,被告陳偉儒則向「阿呆」取得如附表所示之 「匯入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分別轉交被告陳奕弦 ,被告陳奕弦再依據被告陳偉儒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 提款時間」,各自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 所示提款金額,原告因而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等 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偉儒奕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此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185 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 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行為。所謂 造意及幫助行為,須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方足當之 。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 害全部之責。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上開詐欺取財等犯行,業據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原訴字第31、 4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陳偉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以有期徒刑1 年3 個月;被告陳奕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以有期徒刑1 年4 月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30頁),並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電子 卷宗,審閱無訛,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另被 告池信傑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此部分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亦可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是 則,被告陳偉儒、陳奕弘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 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陳偉儒、陳奕弘給付 100,000 元,及被告陳偉儒自108 年1 月4 日起〔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於108 年1 月3 日送達被告陳偉儒,見本院107 年度原附民字第283 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 頁)〕;被告 陳奕弘自107 年12月19號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於107 年 12月18日送達被告陳奕弘,見附民卷第6 頁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0 元。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一:
┌────┬────┬───────┬─────┬─────┬────┬──┬────┐
│遭騙時間│匯款地點│遭騙方式及金額│匯入之人頭│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提款車手│
│ │ │ │帳戶 │ │ │金額│ │
├────┼────┼───────┼─────┼─────┼────┼──┼────┤
│106年11 │指南郵局│詐欺集團成員佯│000-00000 │106.11.29 │統一超商│2萬 │陳奕弦 │
│月28日晚│。 │稱係徐明珠之姪│000000000 │13:00 │涼山店 │ │ │
│上某時許│ │子,以急需用錢│(龔蘇桓)├─────┼────┼──┼────┤
│。 │ │為由,使其陷於│ │106.11.29 │統一超商│2萬 │陳奕弦 │
│ │ │錯誤,因而匯款│ │13:01 │涼山店 │ │ │
│ │ │10萬元至右列之│ ├─────┼────┼──┼────┤
│ │ │人頭帳戶。 │ │106.11.29 │內埔水門│6萬 │陳奕弦 │
│ │ │ │ │13:13 │郵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