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訴字,108年度,3號
SDEV,108,沙訴,3,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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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訴字第3號
原   告 賴吉源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賴文旺 
被   告 陳春欣 
被   告 賴柏江 

被   告 賴畇任 
被   告 賴幸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院銜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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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