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兼送達代收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參加訴訟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恆春即楊杏春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系爭不動產係楊晋坤、楊恆春即楊杏春、黃楊秀桂、楊
東烈、楊阿禎等5人(下稱該5人)之被繼承人楊鄭限於生前向
訴外人楊阿古購買,於楊鄭限死亡後,經該5人本於繼承及
買賣法律關係,訴請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決將系爭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該5人公同共有確定,有該案判決及確定
證明書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係該5人繼承自楊鄭限之遺產無
訛。嗣該5人於100年2月18日持上開判決以判決移轉為原因
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後,再於100年3
月30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楊晋
坤,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則
該5人辦妥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後,復以
贈與為原因單獨移轉登記為晋楊坤所有,應認屬基於遺產分
割協議所為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此為原告所不爭
執。是系爭不動產原既為受贈人楊晋坤、贈與人楊恆春即楊
杏春、黃楊秀桂、楊東烈、楊阿禎等5人所公同共有,本件
原告請求撤銷之贈與移轉契約,係由受贈人楊晋坤、贈與人
楊恆春即楊杏春、黃楊秀桂、楊東烈、楊阿禎共同為之,其
訴訟標的對於參與該贈與協議之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屬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自應以全體贈與人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
適格始無欠缺。
二、從而,原告僅以楊晋坤、楊恆春即楊杏春為被告提起本訴,
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漏未以黃楊秀桂、楊東烈、楊阿禎
為被告)。
三、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欄所載「被告楊**」
之真正姓名。
(二)補正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部分。
(三)原告如追加被告,並應提出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四)原告所追加被告如有已死亡者,並應請提出該被告之繼承系
統表及各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其
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並具狀追加該被告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併應按所追加被告人數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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