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42號
原 告 侯馨貽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仕銘
被 告 王添釔
訴訟代理人 王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7.47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遭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面 積7.47平方公尺增建違章建物,以供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 00號之房屋使用。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 將其違法占用原告系爭土地之圍牆拆除,並將其無權占用之 土地返還原告。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增建之建物拆除,將土 地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抗辯:對測量結果無意見,我們被告才知道越界建築, 父母親買的時候,沒有買齊,違建部分本來要買,但協調時 價格談不攏,我們無法負擔,所以只能拆。
三、原告上開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人,被告無權占有使用該858土地如附圖編號B(面積 7.47平方公尺)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 證,且經本院會同兩造及測量人員於108年1月7日至現場勘 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照片附卷,並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 務所複丈日期108年1月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 可稽,是被告確有使用原告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 7.47平方公尺之土地無訛。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無權占有 使用上開土地,應清除上開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並無爭執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清除上 開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