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607號
CDEV,108,橋補,607,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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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治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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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