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600號
CDEV,108,橋補,600,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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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睿紘即鄭煒弘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
4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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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