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574號
CDEV,108,橋補,574,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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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四季風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靜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淙羨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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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