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569號
CDEV,108,橋補,569,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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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錦宗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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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