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素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