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560號
CDEV,108,橋補,560,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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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素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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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