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8年度,54號
CDEV,108,橋簡,54,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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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謝天喜 
      謝天明 
      李謝金盆
      陳謝烏緞
      謝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謝天喜等就高雄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及高雄市○○區○○段000 ○號建物應予分割 ,並按被告應繼分比例分配,嗣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具狀 追加分割標的即被繼承人高雄市農會左營分部活存新臺幣( 下同) 602,164 元、75,514元、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左營 分社活存104,049 元、定存100,000 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785,675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適用 簡易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復非同條第2 項所列舉應適用簡 易程序之事件,應屬簡易事件因訴之追加,致其非屬簡易事 件,又原告雖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為言詞辯論,然被告 並未到場,無從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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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