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8年度,691號
CDEV,108,橋小,691,2019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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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楠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偉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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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