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8年度,1091號
CDEV,108,橋小,1091,201909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被   告 洪榆蓁 


      洪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媁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洪榆蓁前邀同被告洪媁玲為連帶保證人,向 訴外人富國機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國公司)訂購機車,總價為 新臺幣(下同)76,320元,洪榆蓁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 意富國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洪榆蓁應自107 年2月20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止,共分36期,以每月為1期, 每期應繳納2,12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洪 榆蓁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洪榆蓁未如期 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55,12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且屢經 原告通知聯絡,均不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55,120元,及自10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洪榆蓁則以:我現在沒有足夠的錢可以一次還清,但我 可以分期,請原告不要加我利息等語,資為抗辯。另被告洪 媁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 書、繳款明細、交通部公路總局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證 明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4頁、第19頁、第21頁),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前段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 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 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及其保證人立即 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 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 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 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 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10 條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 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 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108年7月20日止 ,遲付之金額共16,960元(計算式:2,120元×8期=16,9 60元),已達總價款5分之1(76,320元×1/5=15,264元 ),故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55,120元,即屬有據。又依分期 付款約定書第10條後段約定:被告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 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 %計收遲延利息等語 ,是被告於108年7月20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 1/5,則原告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108年6月20日止,原僅 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 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 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 10條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原告非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且所繳納之裁判費用為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參照),本院認訴訟費用仍 應全部由被告連帶負擔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利息計算表
┌─┬─────┬──────────────┬─────┐
│期│ 應付款項 │ 計息期間 │年息 │
│數│ │ │ │
├─┼─────┼──────────────┼─────┤
│11│2,120元 │自10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2│2,120元 │自10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3│2,120元 │自10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4│2,120元 │自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5│2,120元 │自10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6│2,120元 │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7│2,120元 │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
│18│40,280元 │自108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
│至│ │ │ │
│36│ │ │ │
├─┼─────┼──────────────┼─────┤




│合│55,120元 │ │ │
│計│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機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