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7年度,1069號
CDEV,107,橋小,1069,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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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古太郎即古煥光之繼承人



      古采璇即古煥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煥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古煥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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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