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肇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7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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