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38號
TYEV,108,桃補,438,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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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王鐿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2,48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1,982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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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