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422號
TYEV,108,桃補,422,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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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林揚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永2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
08元【即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
)之面積28.6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300元×原告應有部分4/
126 =84,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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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