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李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濱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