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陳曉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信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5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