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林肇奕
被 告 蔡宜助
賴孟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宜助前邀同被告賴孟麗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100 年10月28日,與原告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向原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還款期間自100 年11月26日起 至103 年10月26日止,每月一期,分36期攤還,利息按週年 利率9 %計算,每期償還金額14,310元,還款總額為515,16 0 元,如被告一期遲延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 期,兩造並就系爭車輛辦理動產擔保交易設定。詎被告蔡宜 助僅繳付10期,自101 年9 月26日起即未再繳納任何款項, 依系爭契約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 取回系爭車輛後依前開動產擔保設定拍賣,惟經扣除相關費 用,及於102 年1 月4 日執行受償105,00元後,尚餘160,37 0 元迄未清償,而被告賴孟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此負連 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附 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設定 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取車拍賣不足及訴訟案件回贖清償 金額明細表、債權計算表、客戶繳款記錄等件在卷為證,依 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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