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98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再生即速配企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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