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550號
原 告 徐順慶
訴訟代理人 孫中鵬
被 告 敖家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106 年12月電費、108年1月水費及瓦斯費單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