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8年度,801號
TYEV,108,桃司簡調,80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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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宗琳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宗琳與聲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99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系爭支付命令 並已換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7974 號債權憑證。而相對 人許宗琳迄今均未清償上開債務。經聲請人調查發現相對人 許宗琳為逃避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於民國102 年3 月22 日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3294建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9 樓之不動 產、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另一相對人許○○;於103 年2 月14日系爭不動 產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另一相對人。因相對人許宗琳 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後仍居住於系爭不動產內,聲請人因上開 移轉登記之行為,致債權有無法實現之情,堪認相對人許宗 琳上開信託行為及買賣不動產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聲請人自得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聲請撤銷相對人間就 系爭不動產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許宗琳等間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及買 賣為原因所為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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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