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825號
TYEV,107,桃簡,825,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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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5號
原   告 胡淳馨 
訴訟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被   告 黃震瀚 

訴訟代理人 黃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應於第四、五項間更正補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一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 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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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