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8年度,160號
TYEM,108,桃秩,16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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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6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培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9 月10日航警刑字第10800295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培修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參拾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培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11日。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 ㈢行為: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輸入經主管 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30支。二、經查,被移送人陳培修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 ,即於上揭時、地輸入鋼(鐵)質伸縮警棍30支等情,業據 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 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暨搜索筆錄 、個案委任書、現場照片及托運單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鋼質 甩棍30支,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定,認屬行政院函頒「警察 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列「警棍」類之「鋼(鐵) 質伸縮警棍」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108 年8 月19日警署 行字第1080127443號函在卷可佐,是上情至堪認定。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本次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 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罰鍰。又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30支,係警械使 用條例第14條第1 項所定禁止任意持有之查禁物,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第 22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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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