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8年度,722號
SYEV,108,營小,72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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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7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黃素珠即黃淳誠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裕雄即黃淳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72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9月24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黃素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淳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 新臺幣68,635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黃素珠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淳 誠遺產範圍內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被告黃裕雄部分,因被告黃裕雄業已拋棄繼承,自非被繼承人黃淳誠之繼承人,無庸對黃淳誠之債務負責,縱有原告主張黃淳誠贈與黃裕雄不動產,然此僅為得計入黃淳誠之遺產範圍,不影響黃裕雄拋棄繼承之效力,此部分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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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