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陳慧美 江秀卿 簡金智 韋陳雪貞(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華(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煜(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雄(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賴淑美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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