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更一字,108年度,1號
PCEV,108,板聲更一,1,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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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陳慧美 

      江秀卿 
      簡金智 
      韋陳雪貞(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華(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煜(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韋慶雄(即韋江餘之繼承人)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賴淑美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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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