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183號
PCEV,108,板簡,2183,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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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83號
原   告 鄭凱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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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