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124號
PCEV,108,板簡,2124,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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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伍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市○○路0段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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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